宗教自由是指个人或一定团体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并由宪法确认为基本权利加以保障。《论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主要说明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国际标准、主要制度和界限、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义务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我国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建议。为此,本书对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含义、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历史进程和意义、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我国宗教自由法律保护的成就和建议等问题进行系统探讨。宗教自由不仅包括内在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包括外在的宗教行为自由。从其内在逻辑结构上看,宗教自由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三个要素。宗教自由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宗教团体;宗教自由的客体是宗教,当宗教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时,就是合法的,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当宗教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就必须受到法律限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宗教自由的特点有:不受侵犯性和易受侵犯性、无对价性、个人性和群体性、普遍性。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经过曲折历史进程。就世界范围看,各国宪法关于宗教自由的规定有三种类型: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或信教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宗教存在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依据,宗教是人类一种精神需求。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意义重大,表现在:宗教自由是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保障宗教自由,有利于提升公民道德和社会整体道德;保障宗教自由,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宗教自由,有利于国际之间友好交往。宗教容易被否定,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的宪法保障,并形成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宗教自由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国家中立原则、宗教宽容原则等。联合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宗教自由的平等保护、界限以及国家保障宗教自由的义务等国际标准。此外,其他专门公约也对宗教自由作出规定。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并逐渐形成一系列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一是政教分离制度;二是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限制制度,具体有形式规范上的限制和实质手段上的限制(公共利益理由、比例原则);三是宗教团体的自治,表现在:宗教团体新成员的补充和教育、维护宗教团体的秩序、宗教团体的经济自主等方面;四是尊重和保障宗教自由是国家的义务,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尊重和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义务、政教分离制度下尊重和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