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清,1976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1993年至1997年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至2002年就读于湖南师范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至2008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期间曾受邀在台湾地区东吴大学访研。1997年至2008午先后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刑二庭、民三庭工作.2009年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主要论著:《论原因力》(博士学位论文,获第三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上、下)》(合著,被评为中国社会稃学出版社2010年度优秀图书)、《物权法规则适用》(合著)、《细说物权法新概念与新规则》(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缦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参与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参与撰写)、《国家赔偿法指导案侧评注》(参与撰写)、《民法新思维》(参与撰写)、《意外灾害应急民法救济》(参与撰写)等。在《法学家》、《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法学论文20佘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