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为了解决航空活动领域的航空器失事(或事故)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而产生的。这个问题不仅是航空法上的重要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从国内法学研究和立法实践来看,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肤浅的、片面的,究其原因,乃在于对该问题缺少系统性的理论研究。虽然从侵权法的视角看,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制度仅仅是侵权法的一个具体制度,但是其本身跨越了航空法学和侵权法学、国际法学三个学科的知识领地。而从现有的研究状况来看,航空法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多偏重于法条的注释性解释,较少有理论性的系统探讨,国际法学者也仅注重对有关国际公约的解读,侵权法学者的研究又常常忽略这一微观领域。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责任原则、责任范围、责任承担和责任抗辩等问题的不明确,势必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的一些尴尬局面。由此,我们应当重视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研究,这无论对航空法学的发展还是对侵权法学的繁荣都是有益的,至少在立法论的维度上可以丰富我国侵权责任法学的研究,期望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用航空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和可资参考的资料。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研究主要在考察德、法、奥、英、瑞士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探究该种侵权责任制度的有益立法模式,为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寻求一种法律规制的有效途径。通过比较该种侵权责任的国际和国内立法实践,发现国内制度比国际制度更具有可行性和优越性,从而为我国立法的完善寻找到了必要依据和支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