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我国是一个以规制行政裁量为目的的新兴制度,发展态势之猛烈已经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当然,新兴制度伊始,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都会存在很多问题,这是无法规避的事实。然而,作为法律人,我们能做的,就只有让有生命力的制度不因为理论研究的滞后而在实践中困难重重。行政裁量基准在我国还是一个备受质疑的制度,笔者首先对裁量基准的概念、功能及正当性进行了剖析,指出了质疑的根源在于控制技术,从而肯定了该制度本身的价值。之后笔者又从该制度的根源上去找寻,引入了法理学中法的渊源理论作为分析工具,结合实证材料、各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和学科交叉的相关知识,分析了行政裁量基准的形式渊源,即行政规则,是行政裁量基准的表现形式。笔者指出了我国行政规则中的研究误区,并提出了行政规则的研究应当从功能的视角类型化,然后根据此种功能性类型化的研究方法,进一步对行政裁量基准作了类型化的分析。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质渊源是行政裁量基准的知识源头和材料来源。笔者指出,公共政策和行政惯例是行政裁量基准的知识源头和材料来源,并分析了公共政策和行政惯例之所以成为行政裁量基准实质渊源的原因、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正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对公共政策和行政惯例的影响予以规范。笔者以行政过程论为依托,力图建立一个理想的行政裁量基准的生成模式。现有行政裁量基准生成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即自我生成模式和公众参与模式,两种模式的优点和弊端都很显著,故笔者主张建立一种结合两者优点的理想模式,从而拓宽裁量基准的研究疆域。最后,笔者以行政裁量基准的后评估制度为例,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