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行政强制的方式】
第三条 【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根据】
第四条 【法定原则】
第五条 【适当原则】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第七条 【不得谋利原则】
第八条 【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案例1: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法定】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的民主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评价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案例2: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以正确的行政强制决定为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限】
案例3:对未经批准设立的血站,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取缔
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第二十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法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
案例4:乡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所采取的扣押相对人财物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范围】
案例5:城市管理局暂扣物品依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承担违法行政的不利后果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中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后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 【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