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行政管辖】
案例1: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案例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主管部门】
第七条【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情形】
案例3:土地储备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
第九条【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
案例4:对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文件不服,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征收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
案例5:出租房屋被拆迁,出租人是否应向承租人支付房屋附属物补偿款
第十八条【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案例6: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是否应当考虑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案例7:拆迁行政裁决因违法被撤销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案例8:作出行政裁决所依据的房屋资产评估报告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裁决是否可撤销
案例9:拆迁当事人是否可以单方面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产权调换】
案例10:拆迁人是否可以剥夺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搬迁与临时安置】
案例11:提供周转住房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害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案例12:承租人能否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案例13: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如何确定拆迁人应当支付的停业、停产补偿数额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