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适用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案例1 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案例2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案例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可以继承
案例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案例5 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属于遗产
第五条 【继承方式】
案例6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案例7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案例8 恶意侵害其他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其继承权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案例9 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不能超过2年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案例10 收养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案例11 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12 再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案例13 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案例14 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出资料理后事的可以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例15 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案例16 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予以照顾
案例17 长子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配遗产
案例18 继承开始后,若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19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案例20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案例21 虽与被继承人是同居关系,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第十五 条 【继承处理方式】
案例22遗产分割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案例23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案例24 被继承人有权立遗嘱指定遗产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继承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案例25 确定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案例26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27 对于形式上有瑕疵的代书遗嘱,如有证据证明代书遗嘱确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有效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案例28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