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案例1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 【公平原则】
案例2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3 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条款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4 以调查他人生活信息和私人活动为目的的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案例5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案例6 当事人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
案例7 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
案例8 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省略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案例9 当事人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
案例10 没有要约,不成立合同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案例11 挂牌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案例12 对商品房买卖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案例13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凭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