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法理学范围的重新界定
一、朱利叶斯·斯通:生平与学术
(一)早期经历
(二)哈佛大学
(三)澳洲岁月
(四)学术及影响
二、法律是逻辑、正义与社会事实
(一)分析法学的一枝独秀
(二)重新界定法理学的范围
第一章 法律的逻辑维度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稳定与变动
一、法律逻辑研究的性质
二、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及其影响因素
三、法律体系统一体内的变化
第二节 形式逻辑(演绎推理):作用与局限
一、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叛
二、分析法学的作用
三、形式逻辑关注的是推理的有效性而不是结论是否正确
四、逻辑和冲突的前提(规则的选择)
五、逻辑和类推的局限(事实的选择)
六、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平衡
第三节 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发展
一、遵循先例与法律变化
二、错误引证的法律范畴
三、判决理由与选择的空间
第四节 司法和法律辩论中的理性与推理
一、新修辞学
二、法律推理与价值判断
第二章 法律的正义维度
第一节 正义与自然法
一、正义的理论与正义的现实
二、正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
第二节 超越绝对与相对
一、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
二、实用主义正义观
第三节 正义的“准绝对”标准和“正义飞地”
一、理念中的正义和现实中的正义
二、正义的“准绝对”标准
三、“正义飞地”
第三章 法律和正义的社会维度
第一节 斯通的社会学法学路向
第二节 社会学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社会学法学的一般范围
二、沟通“应然”与“实然”
第三节 法律是伦理信念与权力的结合
……
第四章 法律的综合维度
第五章 综合法学理论的源与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