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就是一种生存范式,不同文明就是不同生存范式。没有文明能在绝对符号意义下具有生命力,只有在生活中被实践的文明才会有生命力。文明的发展是基于理性与传统。作为一种文明的体现,法律的发展依然是在理性与传统中进行。当今中国法律制度发展选择上争议“全盘移植”与“绝对本土”是没有多少现实意义的,需要的是在理性与传统如何再造,完成应有的创新。元明清时期南方少数民族法律变迁的历史揭示了法律文明发展的一个实例。《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背景篇中主要对这个时期南方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以对这个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制度变迁的社会背景作出说明;理论篇中主要对南方民族这个时期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通过法律人类学提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一种学理建构,进而提出一种法律发展的解释体系;实证篇中主要对这个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制度的社会组织制度、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只是一种说理的依据,理论构成具有很大的突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