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一,1963年4月生,山东巨野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二级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上海大学、福州大学、西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学校兼职教授,上海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英国《法律与管理国际杂志》(ML-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Management)编委。重庆市高级法院智库专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江北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法律咨询专家,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标专家。1991年被评为四川省“做出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同年被评为四川省高校“十佳青年教师”;1997年被评为教授;2001年被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2006年8月获重庆市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独立完成的专著有:《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1991),《中国竞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996),《商法基本问题研究》(2002),《民法的伦理分析》(2003)。主编有包括司法部统编教材、21世纪法学教材《商法学》《证券法学》《民法学》在内的教材、专著、工具书六十余部。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杂志和报刊上发表论文140余篇,有数十篇文章分别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1985年与金平教授等人提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观点,这一理论为我国《民法通则》所原则采纳。1987年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国营企业“委托经营权”理论,成为国内有影响的代表性学术观点之一。2001年在我国率先提出民商法价值取向差异理论,认为民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平、商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效益。这一观点目前已成为民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2003年提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观点,认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既要考虑技术性要求,同时也要考虑伦理要求,民法典必须是国际性和民族性的有机统一。2006年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角度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提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也是处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主要依据。认为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相对于宪法而言,民法具有更为基础的地位。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有多篇文章对其进行了评价和驳议。其学术观点不但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而且在海外有一定影响。2004-在日本《修道法学》发表了《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其学术观点在日本引起关注,2007年11月日本早稻田大学助理教授但见亮在日文杂志《中国研究月报》第61卷第11号(第3-22页)《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论诸相》(薛轶群译)中曾对《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角度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一文进行了详细评介。其学术专著《民法的伦理分析》于2005年在中国台湾最负盛名的法律类学术著作出版机构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有较强的司法实务经验,曾作为立法咨询专家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破产法》在内的多个司法解释的讨论、论证工作和多部地方立法的制订和论证工作。2011年1月5日-8日在海口参加了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资格(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06000)号)。现为贵州百灵、闰土股份、国兴地产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