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关于预防和惩治公共行政部门腐败和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1款 立法目的
第2款 国家反腐败机关的指定及职能
第3款 国家反腐败机关的监察权
第4款 公共职能司的职责
第5款 预防腐败计划的制定和相关的培训
第6款 行政长官对反腐败计划的支持
第7款 预防腐败负责人的指定
第8款 公共行政部门预防腐败三年计划
第9款 预防腐败计划所涉及的事项
第10款 预防腐败负责人的职责
第11款 反腐败培训
第12款 对反腐败负责人的纪律问责
第13款 对反腐败负责人的纪律处分
第14款 反腐败负责人的年度报告
第15款 行政透明性原则
第16款 需要透明的特别事项
第17款 招标中廉洁保证
第18款 不得担任仲裁职务的人员
第19款 公共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第20款 涉及公共参股公司的仲裁
第21款 任命仲裁员的公开和轮换原则
第22款 为公共行政部门间争议案件任命仲裁员
第23款 为公共行政部门与私人间争议案件任命仲裁员
第24款 仲裁员报酬的限额
第25款 有关规定的不溯及既往
第26款 公共行政信息的网上公布
第27款 公共行政信息的报送
第28款 对行政程序期限的遵守
第29款 公共行政部门电子邮箱的公布
第30款 公共行政信息的查询
第31款 对需公布的公共行政信息的确定
第32款 招标信息的公布
第33款 对违反信息公布义务行为的问责
第34款 信息公布条款 的适用范围
第35款 行政公开与透明的基本要求
第36款 行政公开与透明的宪法依据
……
关于第1条的注释
第2条不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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