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术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术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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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2001年《婚姻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解读《婚姻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法其他配套规定
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