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第一章 处分的概念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章 处分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未依法编制、修改城乡规划行为的处分】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滥用职权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委托不具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城乡规划行为的处分】
第六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的处分】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不作为的处分】
第八条【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处分】
第九条【未依法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行为的处分】
第十条【城乡规划管理渎职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处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划城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行为的处分】
第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违法行为的处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七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案件移送制度】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领域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二十条【规章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第三部分 附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
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