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强调个案?为什么注重叙事? 这恐怕是读者在阅读本书之前最疑惑的两个问题。事实上,这也是我为什么多年来持续专注个案研究的原因。个案,貌似有点微不足道,实际上是正义的实现途径,管窥社会变迁的窗口。我在博士论文《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时曾提出一个观点——“个案推动论”。该观点强调,中国法治进程,无论清末,还是当下,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案推动前进的。这种论说摆脱了从宏观层面讨论司法转型动因的纠缠不清,而落实到具体个案上,从微观层面入手,因为无论是变化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还是需要变革的法律和转型的司法,其落脚点都是实践中的个案。个案恰如一个个节点,勾连着历史的脉络,展现着历史的变迁,同时又承前启后,把旧的需要摒弃的和新的需要吸纳的都包含在内。我们不否认中国的司法转型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完成的,但实质上,包括法制在内的公共政策更迭,个案是个有力的推手。从此角度,法律制度的变革或许更像催化剂,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也许,因为个案可以直接确定法律效力,“个案推动说”在英美法系判例法中的表现更加直观。在中国,也许只有通过某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个案来论说才能更具说服力,因为多数个案的作用是隐性的,或者细微的,即任意个案往往不具备显著的解释张力,只有在引入关键个案、系列个案、众多个案的时候,“个案推动说”的解释模式才能更具说服力。 基于个案的意义,我常常想:如若能够通过每一个个案实现正义,让个案成为正义实现的载体和途径,那么法治不但会成为信仰,还会成为社会最有力的制度。这种个案正义的价值,可以用培根在《论司法》中那句耳熟能详的法谚来总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叙事,貌似毫无学术含量,实际上是传播的基础,弘扬法治理念的主流。在中国百姓的传统认知中,“历史”通常等同于“故事”。对于“故事”,首要的就是讲清楚,这就是叙事的力量。当这种叙事用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后,往往形成一种跨越文本与结构的张力,字里行间的故事、跌宕起伏的情节、跃然纸上的人物……会直面向你扑来,让你感受到历史的厚重与有趣,感受到司法的积极与无奈。一段时间以来,法学界的话语落入了一种机械性的表达中。学者们言语的,不是百姓能够听懂的,自然也不是他们能够理解的。于是,学界每年层出不穷热热闹闹的研讨会往往不敌一档普法类情景剧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效果。因此,将个案用“讲故事”的形式展现出来,稍加点评,摒弃纯粹的学术说教,我相信这种力量是巨大的。大量“以案说法”类电视法制节目的高收视率就是佐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法治传播的过程中,通俗的叙事形式往往更能够深入人心。实际上,在司法制度史研究领域,并不排斥叙事。相反,随着西方“新史学”的崛起,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以来,《蒙塔尤——1297~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山村》、《马丁?盖尔的回归》、《奶酪与蛆虫:一个16世纪磨坊主的精神世界》、《夜间的战斗——16~17世纪的巫术和农业崇拜》等一批成果的诞生,历史叙事得以复兴,历史的书写形式也从“分析”向“叙述”积极转变。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1)本书所撷选的个案,并不否认预先挑选的成分,从清末的苏报案,到民初的姚荣泽案,到新中国反腐第一案,再到世纪末的綦江虹桥案,这些案件可谓“关键性个案”。引入关键性个案来展开对二十世纪中国司法制度史的考察,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方面可以诠释更为广泛的社会结构和历史问题,将宏观结构和微观分析有机结合,使学理与历史得到解释;另一方面关键性个案能为破解研究命题提供特殊的焦点,可以以关键性个案为原点,将其信息和理论最大限度地推广到其他个案和类型。(2)本文倡导的通过个案实现正义,所指的个案不仅不限于关键性个案,而且更应当关注大量的、普通的、琐碎的个案。这些案件,发生于中国日常的司法运作中,并且呼吁要能够以个案为基础进行反思与提升,因为个案正义代替不了制度正义,要使个案正义具有普遍正义,就必须构建制度正义。综观中西古今法治的衍化史,都是从个别调整发展到规范调整,进而实现二者有机结合的过程。 借此,我相信个案的力量,相信叙事的力量,相信通过个案实现正义对于司法进步和民主法治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