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作者曾皓)从分析陆地划界的法律依据入手,先确定了可以用来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然后通过论述这些陆地划界法律依据的构成要件及其在中印东段边界划界中的适用,探讨了中印边界东段线的大致走向与位置。具体而言,《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为“导论”。中印边界争端是印度力图继承英国殖民遗产造成的。谈判虽然是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最合适的方式,但在中印边界谈判中也应当适用国际法。选择划界的法律依据是妥善解决中印边界争端的关键问题。陆地划界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同意(如条约)、其他形式的国家同意(承认、默认与禁止反言)、第三方的划界决定(如司法判决等)、保持占有、争议领土的归属、国际法中的衡平等。可用于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问题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条约,承认、默认与禁止反言,中印争议地区的归属,国际法中的衡平等。第二章为“与‘麦克马洪线’有关的条约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印度认为1914年《西姆拉条约》是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都从未正式签署、批准该条约;并且,西藏不具有缔约能力,西藏地方代表没有缔约权,英国谈判代表超越其缔约权限等原因,《西姆拉条约》是无效的,中印东段边界未经正式划定。 第三章为“承认、默认、禁止反言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印度主张中国政府承认或默认了所谓的“麦克马洪线”。承认、默认与禁止反言能够使非法的权利转变为合法,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它们要加以严格解释,并谨慎适用。在中印边界东段争端中,中国历届政府都从未承认“麦克马洪线”。在1951~1958年间,中国虽未对印度侵占我国西藏东南地区提出抗议,但中国没有默认“麦克马洪线”的意图,而且中国一直在官方出版的地图中将被印度侵占的地区标示为中国的领土。此外,中国政府还在万隆会议等国际场合申明了中国认为中印边界尚未划界、应通过谈判正式划定中印边界的主张。中国政府首脑也没有承认过“麦克马洪线”。因此,中国从未承认或默认“麦克马洪线”。相反,英国在1914~1938年间已经承认了“麦克马洪线”无效,这构成了国际法中的承认,所以,英国以及其后的印度在1938年以后重提“麦克马洪线”的行为违反了禁止反言,是无效的。由此可见,“麦克马洪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作为中印东段边界线。第四章为“中印争议地区的归属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在不存在正式的或清楚的权利依据的情况下,中印争议地区的归属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在国际司法判例的推动下,确定争议领土归属的领土法规则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依据有关领土取得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如果不存在判断争议地区归属的正式的、清楚的权利依据,且没有限制主权行使的情况,哪个国家在关键日期以前对争议地区的控制构成了有效占领,该争议地区就归这个国家所有。中印边界东段争端的关键日期是1959年9月13日。通过比较1959年以前中国与英国及其后的印度对中印争议地区的占领证据,可以发现中国对中印争议地区拥有原始权利,并且中国一直都有效地维持着对这个地区的主权。而且,195l~1959年,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或默认过印度对该地区的占领行为,所以,印度对中印争议地区的军事占领是非法的,中国对该地区的“主权链”从未“断裂”过,该争议领土属于中国。因此,这一段的中印传统习惯线应当沿喜马拉雅山南麓与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北岸交接处而行。依据国际法,中印两国应当在这条传统习惯线的基础上划定中印东段边界。 第五章为“国际法中的衡平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东段的中印边界线虽然应当依据东段的传统习惯线的位置与走向划定,但是,还是有必要依据国际法中的衡平对中印传统习惯线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对该线进行衡平调整就应当考虑一切与划界相关的情况,由中印两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作出妥协,一揽子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第六章为“结论”。中印两国在边界谈判中应当适用国际法规则来划界。目前领土法已经呈现若干个新的发展趋势。依据国际法,中印边界东段线应当位于喜马拉雅山南麓。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中国可以作出二些妥善的安排,对这条依法划定的中印东段边界线进行调整。此外,为了消除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保障东段中印边界具有精确性与稳定性,还应当考虑一些相关的情况,对中印传统习惯线进行衡平调整,以最终确定东段的中印边界线的走向和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