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基本法是环境立法发展的高级形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出现了两个发展的高峰。20世纪90年代后,环境基本法进入成熟期。推动环境基本法发展的主要动因是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的地位,以综合系统的方法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对环境基本法的影响尤其重要。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可持续发展战略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其对立法的总体要求是依法促进环境与发展融合、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一国法律特别是环境法进行重整是必要的,重整包括内容上的更新和体系上的完善。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三大部分,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相关立法的体系化和综合化更有利于保证其全面实施。法律的体系化是指重新整合环境保护法律的内容和体系,如制定环境综合法,甚至环境法典等,它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为有效的实现法律目标和贯彻法律理念的方法。法律综合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综合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与其他领域政策法规的综合。环境基本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