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导读]乡间小道驾车出事非交通事故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
[案例导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宣传教育]
第七条 [科学推广]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案例导读]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案例导读]无证驾驶需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申请登记证明及受理]
第十条 [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车牌号的使用规定]
[案例导读]无牌照驾驶机动车需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案例导读]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安检]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案例导读]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的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
[案例导读]擅自改装车辆上道路行驶需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强制保险]
[案例导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內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登记]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证]
[案例导读]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驾驶证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上路前检查]
[案例导读]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明驾驶]
[案例导读]酒后驾车需承担责任
[案例导读]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需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审验制度]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
[案例导读]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系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铁路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设施的保护]
[案例导读]道路两側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植物,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范]
第三十条 [警示与修复损毁道路]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