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之初,我们进入了一个可能是创造性表达增长最急剧的时期。这种增长主要是技术进步的结果,它使我们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和销售创造性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花费更加低廉。在印刷术产生及印刷出版业发展之后,人类的社会文明在18世纪经历了强烈的爆发。而20世纪末又孕育出了相似的创造性爆发,并且出现了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销售这种创造性产品的手段。但是,技术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新技术使复制和销售创造性作品更加方便,也使侵犯创作者和创造性作品所有者的权利的行为更加容易实现。部分互联网文化建立在一个错误的概念上,即在互联网上获得的一切都是免费的。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都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但绝大多数用户仍片面地认为他们可以免费复制、交换互联网上的原创作品。版权法总是涉及两个重要利益团体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公众应当能够方便地接触创造性作品,从而提高社会公益。另一方面,花费时间和金钱来创作和销售这些作品的作者和出版商也应为其付出的努力得到补偿。美国是一个基于自由和公益原则而建立的民主国家。这种自由原则似乎表明人们可以免费接触那些原创作品。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正原则可能会对个体自由产生限制。公正原则意味着虽然原创作品的流人有利于社会公益,但是社会中的某些个体在未付报酬、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创造性成果是不公正的。版权法所谋求的是维持自由与公正之间的微妙平衡,其体现在向原创作品的作者们提供经济补偿,以鼓励他们持续创作,从而在长远的范围内提高社会公益。版权法在无时无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例如,我们每一天都可能会打开收音机或电视机,听CD或MP3,看书、杂志或读报,欣赏电影,在计算机上运行软件或者上网,其中任何一件事都涉及到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我们往往把使用这些材料视为理所当然,然而,如果创作者和出版商没有受到法律保护使他们从其付出的努力中收益,那么很多材料将不会存在或不会很容易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