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犯罪研究》共分为编,在第一编“人性与犯罪的本体研究”中,作者对人性和犯罪两个争议很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人性与犯罪的内在联系作了概述。在此基础上,对人性与犯罪起源、人性与犯罪进化、人性与犯罪根源进行了全面论述,论证了人性与犯罪的关系。其中阐述了不少独到的理论观点,如犯罪随着人性的起源而发生,随着人性的进化而进化。犯罪行为起源的根本动因在于人性的异化,而人性异化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恶。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理现象当然有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即社会基本矛盾,但犯罪作为人自身的一种行为,它的产生还有其人性根源,就是人性自身的利己、自私,或日利己主义。由于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对犯罪发生来说,人性根源比社会根源有更根本的意义,理应给予关注。当然,这是从犯罪行为说起的,而不是从犯罪现象角度说的。在第二编“人性的动物性与犯罪研究”中,作者认为,人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具有动物性和文化性两重属性。人性的动物性是人与动物共有的本能,这些本能主要指人的物欲、性欲、权欲和攻击欲。李教授分别阐述了这些本能人性扭曲或异化的表现形式,即物欲症、性解放、权力本位和暴力崇拜,并认定其分别是诱发物欲型犯罪、性欲型犯罪、权欲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的重要因素,其中不少论述很深刻且符合客观实际。在第三编“人性的文化性与犯罪研究”中,作者认为,创造性、自由性、交往性、开放性和理性既是文化的主要特性,也是基本的人性。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人性在给人们带来智慧、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对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起重要的促进作用。拿自由性来说,任何犯罪、任何犯罪人本质上都是在追求不受法律和社会规范约束的绝对自由。可以说,追求绝对自由是所有犯罪人的通病,因而成为犯罪发生和发展的重要根源,这是很有道理的。在这一编中,作者对人性推动犯罪发生和发展作用机制的论述很独到。作者认为,人的创造性对犯罪发生和发展的作用机制表现为:创造犯罪工具,创造犯罪经验,创造犯罪技术等;人的交往性对犯罪发生和发展的作用机制表现为:促进犯罪对象确定,促进犯罪同伙结交,促进犯罪领域扩大等;而人的理性则表现为参与犯罪成本评估、犯罪机会选择、犯罪过程策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