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同时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格劳秀斯出生于尼德兰革命期间,其父为莱顿大学著名的人文主义学者。格劳秀斯是家庭的长子,极好的家教以及个人的天才,使得他很早就博得了“神童”的称号。格劳秀斯14岁便入大学,16岁随荷兰大使赴法兰西,20岁任官修《荷西战史》总编辑,25岁担任荷兰等省检察长,这一切都让人觉得格劳秀斯是一位天才,然而格劳秀斯的成功并不限于此,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在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使他成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誉为“国际法始祖”。其中,格劳秀斯的两大贡献不能让人忘记: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此外,他还是一个著名的神学家,《基督教信仰的真理》阐述了他的虔诚的宗教信仰思想。格劳秀斯还有大量有关政治学与神学的剧作流传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