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问题的提出
第一章 精神损害的定义与内涵
一、精神损害的定义
二、精神损害的内涵
第二章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原则及其对评算赔偿数额的影响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一)填补功能
(二)抚慰的功能
(三)惩罚功能
(四)权利确认功能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补偿原则
(二)抚慰原则
(三)必要与适当加处原则
(四)适当限制原则
(五)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六)区别对待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个人负责与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九)吸收原则或合并原则
第三章 精神损害可赔偿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死者的近亲属
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
(二)刑事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
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受侵害权益范围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我国
第四章 评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困难之所在
一、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认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可通约性
第五章 境外评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一、大陆法系
(一)法国
(二)德国
(三)瑞士
(四)俄罗斯
(五)日本
(六)丹麦
(七)秘鲁
(八)我国台湾地区
(九)荷兰、希腊和葡萄牙
(十)比利时
(十一)埃塞俄比亚、哥伦比亚、捷克、墨西哥和瑞典
二、英美法系
(一)英国
(二)美国
第六章 国内理论界和司法界评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一、我国理论界评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一)概算法
(二)分类计算法
(三)参照法
(四)酌定赔偿法
(五)中介法
(六)限额分档概算法
(七)简单式和复杂式精神损害赔偿法
(八)数学公式法
(九)综合法
二、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界评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一)全国性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方法
(二)各地方性法规、地方法院指导意见中确定的赔偿方法
第七章 精神损害程度的等级划分
一、评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统一标准的必要性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最低额限制
三、精神损害的应激反应等级
(一)医学上认定精神损害程度的可能性
(二)对临床病例的分析
第八章 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诸因素分析
一、侵权事件的刺激强度
(一)刺激强度与应激反应临床表现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构成刺激强度的因素
二、受害人的敏感度(内稳态)
(一)遗传因素决定了个体易感性的差异性
(二)脑部结构后天形成的差异性
(三)属于不同年龄、性别人群的敏感度存在差异性
三、社会支持系统完善程度
(一)社会支持系统的概念
(二)社会支持系统的三个维度
(三)社会支持系统完善程度在确定精神损害程度中的意义
四、客观确定精神损害程度的方法
(一)侵权事件的刺激强度评估
(二)受害人的敏感性对精神损害程度的贡献度评估
(三)社会支持系统完善程度对精神损害程度调整幅度的评估
第九章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最终评算
一、填补性精神损害各等级赔偿的金钱评价
二、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
(一)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合理性
(二)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方法
三、评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间与地点标准
(一)评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间标准
(二)抚慰金算定之地点标准
四、因果关系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算的影响
五、过失相抵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算中的应用
(一)过失相抵制度概述
(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三)过失相抵如何体现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六、评算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注意的其他情形
七、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