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迟迟没有出台,《民法通则》本来就挂一漏万,不可能对新闻侵权进行详细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也将新闻媒体侵权排除在类型化之外,如此一来,关于新闻媒体侵权留下了大量的灰色区域,而这些灰色区域只能留给司法机关、新闻传媒和法学学者去逐渐摸索。目前我国关于新闻侵权制度的主要缺陷就在于立法设计简单粗糙,在司法审判中缺乏可操作性。相应地,在理论界我国缺乏对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深入研究,仅仅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来解决新闻侵权这类特殊的侵权行为,这显然是不够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新闻侵权的类型化问题开始逐渐受到法学界的关注。针对新闻媒体侵权的特殊性,《民商法论丛·新闻媒体侵权问题研究:新闻媒体侵权的判定、抗辩与救济》对新闻媒体侵权的认定、抗辩理由和救济措施进行系统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表达自由与限制、偷录偷拍的合法性界限、政府机关是否有名誉权、商业诽谤、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真实性抗辩、公正评论抗辩、特许权抗辩、重复传播者的责任、新闻记者拒绝作证的特权、非物质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