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信访条例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访界定
第三条 信访要求
第四条 信访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 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条 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指向对象
第十五条 信访提出对象
第十六条 信访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 信访代表
第十九条 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 信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共同受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变更时信访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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