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本书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创新性:第一,研究视角具有创新性。从国家干预契约化这一全新的视角展开研究,并以其作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国家干预契约化的观点是作者在对公私权二元对立以及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观点进行反思和超越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契约化国家干预模式强调调控主体与调控受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契合了当前合作治理的潮流以及协商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种可行模式。第二,研究的内容具有新颖性。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是反垄断法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也是西方国家运用最成熟的反垄断程序制度。但遗憾的是,国内学术界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体法和诉讼程序上,对反垄断执法和解这一执法程序一直缺乏系统的、有深度的剖析。本书在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界定、制度构成、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展开了系统化的研究,拓展了国内外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研究内容。第三,研究观点具有创新性。本书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比如提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开启了国家干预契约化的先河、执法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中心主义、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属于正式的法律程序、我国反垄断执法应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等富有创新性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