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受贿中,增设中间环节型受贿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由于介入中间环节,行受贿双方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导致司法实践中查处并不多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认为,作为中间环节第三人,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即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行贿人只有与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进行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优惠价格的交易,才能被整体评价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行贿人财物。从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优惠价格交易出发,以获得明显利益一方为中心,考察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该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对等交易利益提供方是否具有职权联系,是否利用职权为利益提供方谋取利益,沿着这样的路径,可以查证增设中间环节型受贿。对于干股型受贿犯罪数额,与会者普遍认为,应当区分公司不同性质确定干股已转让或者实际转让时股份的价值。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价值应当以转让行为时该干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乘以公司净资产额。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够确定转让行为时该股票成交价的,以该成交价格计算;不能确定的,以转让行为当天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计算。对于购买股份的权利,即股份期权,武汉大学皮勇教授认为,由于行为人要获得股份还必须支付对价,股份期权不能通过交易直接转换为财物,收受股份期权不能像收受股份一样成为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