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历程及罪名适用》刑法条文批注罪名系根据1997年1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2002年3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3年8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9年10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11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