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之奇是清代最有成就的律学家。其所著《大清律辑注》一书是目前学界公认的清代最有影响的私人律书。不过,到目前为止,对沈之奇本人、其书《大清律辑注》本身以及该书对清代立法、司法和律学的具体影响等问题予以全面研究的论著尚未见到,因此我们也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沈之奇其人其书。为此,《研究》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对沈之奇其人其书展开研究:第一章,关于《大清律辑注》的一些基础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沈之奇的籍贯与履历,《大清律辑注》一书的藏本和点校出版情况以及该书的成书背景、重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具体评价等。《大清律辑注研究》这一部分的主要贡献是对已有论著较少涉及的《大清律辑注》一书的特定成书背景、该书的修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评价等问题的研究。第二章,关于《大清律辑注》注解的研究。首先,我们对该书的“辑注”即汇集诸家注解这一特征进行研究。其次,我们通过统计、举例及分析的方法,对《大清律辑注》的注释形式即律后注、律上注以及例注的内容及其特点进行研究。之后本书对《大清律辑注》所运用的解释方法进行研究。在本章中,笔者将该书所运用的解释方法归纳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九种。最后通过该书律注探讨沈之奇对律典的态度这一问题。关于以上问题,目前学界也有论著提及,并有关于清代律书解释方法的一般研究成果。不过,《大清律辑注》一书所运用的具体的解释方法,该书的“辑注”特征、注释形式以及其律注中所体现的沈之奇对律典的态度等问题,目前学界则鲜有专门的研究成果。因此,第二章的研究内容也是本书的另一主要贡献。第三章,关于《大清律辑注》对清代立法的影响。《大清律辑注》对清代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大清律集解》总注对《大清律辑注》律注的采录;二是《大清律集解》及《大清律例》小注对《大清律辑注》律注的吸收;三是《大清律集解》及《大清律例》条例之来自《大清律辑注》律注者;四是其他情形,即前三项之外的《大清律辑注》对清代的立法实践产生影响的情形。目前,关于沈之奇律书对清代立法的具体影响这一问题尚未有专门论著对之予以研究,因此本书第三章的研究对象及内容也颇具创新性。第四章,关于《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司法判决的影响。清代官员援引《大清律辑注》主要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援引《大清律辑注》以阐释律意;第二,因现行律例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而援引《大清律辑注》以为审拟依据。在本章中,笔者以27个实际援引以及声称援引《大清律辑注》的案件等为基础,对以上两种情形分别予以分析、说明。此外,本章还对刑部对各级官员援引《大清律辑注》的态度、清代司法官员援引《大清律辑注》以解释律例和清代司法官员援引该书以为审断依据的深层原因等问题予以解答。陈张富关博士曾对《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司法判决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不过,关于援引案件的分类以及清代官员援引该律书的原因这两个问题,本书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了探讨。第五章,《大清律辑注》与清代律学。《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律学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后出的清代律学著作对该书律注的采辑。经笔者考察,在清代,对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中的律注采辑最多者为清代后期的集成类律学著作,如《大清律例重订辑注通纂》等书。此外,《大清律例通考》及《读例存疑》等律例考证类著作中也颇有援引沈之奇律书者。而清末吉同钧所撰《现行刑律讲义》一书仍对《大清律辑注》中的律注多有采用。众所周知,沈之奇律书对清代律学的影响当颇为深刻,但其具体影响在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律书中表现如何,则是目前学界尚未深入探讨的问题,因此本章对《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律学的影响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可谓别开生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