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告成。此次修改,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总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比较系统地解决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适应犯罪活动的新变化,提高了打击犯罪能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试图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形成新的平衡,而证据制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环节之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证据制度方面的建树是有目共睹的,此后各机关发布的相关解释性规定又进一步解释、充实了这些规定。这些关于刑事证据的新规定,形成了理解刑事证据的新基础。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的证据法教义,应当注入新的元素,根据新的规定而重新进行逻辑构建,形成新的学术动力,实现证据法的教义变革。例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概念和证据种类的重新界定,无疑是理解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证明标准等规则的逻辑起点。为此,需要对现有的规定进行文本解释。这种朴素的文本解释,是阐释证据法教义,促进落实相关规定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发现现有规定之不足,以求未来改进的创新性工作。我们围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证据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形成了若干成果,现结集出版,以共享我们的思考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