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海阳编著的《论法律行为的概念》内容简介:“法律行为”概念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基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最终由德国潘德克顿学者提出的。该概念在提出之时被界定为“意思表示”或者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尽管这种定义曾经作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影响很大,但是也存在诸多缺陷,不断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完全适合作为认识法律行为概念的唯一视角了。因此,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新的学说定义,试图补全对法律行为概念的认识。在这些新的学说定义中,“规范说”能够对法律行为概念进行更为科学的界定。据此,法律行为就可以被定义为民事主体对与他人之间关系中自己的利益进行自我规制的规范性行为。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本质,这不仅可以在凯尔森的观点中找到理论层面的支持,而且还可以从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中得到实践层面的证明。对于法律行为概念“规范性”的肯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行为概念的存在价值。在法律行为概念的“规范性”定义中,个人的权限主要在于提出法律行为的内容,而法律的权限则主要在于确定法律行为的效果,两种权限不能混同。法律行为概念还会涉及自治与控制的问题。私人自治是形成法律行为的基础,但是,强行性法律规范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会对自治行为进行控制,以使其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轨道上运行。在中国法中,应当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对该概念的认识上,应当抛弃原来“合法行为”说的观点,除了应当回归传统的“意思表示”说之外,还应当以“规范说”为基础对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认识。 《论法律行为的概念》是一本法学理论类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