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变迁,多数人共同利益遭受不法侵害的事件频繁发生,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且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当众多受害人将此等纠纷事件引入司法领域,试图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时,有别于传统诉讼制度所预设的诉讼类型的现代型诉讼便应运而生,如环境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公民权诉讼、证券欺诈诉讼等。与传统的诉讼制度相比,现代型诉讼主要存在当事人互换性缺失、系争利益呈现集合化或扩散化、争点呈现社会化和政治化、诉求内容发生转变等特质。由于其通常涉及多数人共同享有的扩散性利益,且此种利益及其归属主体未必明确,如果采取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以管理权为判断基准,那么因公益团体或代表当事人并非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主体,也未就该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往往难以承认其具有当事人适格;对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之人的范围也超越传统权利保护框架,并逐渐扩张。虽然依照程序当事人的理念,利益主张者可以作为当事人被引入诉讼,获得司法审查与救济的机会,但是根据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正当当事人应当是实体法律关系的真正权利人和义务人,因而相关利益主体自然无法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无从实现。 面对现代型诉讼,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应由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并行使诉讼实施权才是有效、必要且妥当的?诉讼担当中的非系争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以及多数人性诉讼中的集团或团体成员代替其他成员作为诉讼当事人,其正当性何在?未参加诉讼的众多受害人为何应受法院裁判效力所及?凡此种种,均需通过当事人适格理论作出适切的解释。为此,全文共设五章。第一章主要就当事人适格的基本理论问题作系统的梳理,介绍和探讨当事人适格及其发展的理论与制度背景,厘清当事人适格与相关概念的界限,阐明当事人适格问题的在诉讼法上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内部逻辑分析。 第二章主要探讨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担当理论问题,实际上在有关当事人适格问题的争论中,诸多问题都集中在诉讼担当领域。在由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所实施的诉讼中,虽然当事人适格问题通常并未以尖锐的形态显现,但是基于特殊的原因,在特定情形下替代权利或利益归属主体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资格,此即所谓第三人诉讼担当。诉讼担"-5既来源于实体法的规定,也有基于程序法的规定,或基于法律规定而类推解释。本章主要从法制史的沿革出发,分别就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讨论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理论与学说中的诉讼担当问题。 第三章就现代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予以讨论。现代型诉讼均系涉及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具有相同或相似诉求的多数人利益的纠纷。为避免法院不胜负荷、就同一争点反复审理以及制裁不法侵害的困难等,许多国家一改传统民事诉讼的固有理念,以应对和解决现代型纠纷,救济因同一纷争或事件而遭受损害的众多当事人,从而发展当事人适格理论。本章重点讨论现代型诉讼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变革产生的影响,以及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为应对和解决现代型诉讼、扩张当事人适格等问题,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务上所作的实践与探索。 第四章主要讨论在当事人适格扩张后的判决效力主观范围问题。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及其实效性,通常必须在扩张当事人适格的范围的同时,对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作一定程度的扩张,使诉讼担当人实施诉讼所得判决的效力拘束被担当人以及未起诉或参与诉讼的其他适格的当事人。为此,有必要就如何确保判决效力主观范围对诉外第三人扩张的正当性问题加以检讨。对于诉外第三人以及未参与诉讼的其他适格当事人,就诉讼的进行具有实体权益或程序利益利害关系的,也应赋予其必要的程序保障。 第五章主要在第一章至第四章讨论的基础上,就我国法制下的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进行回顾与检讨,同时就我国集团诉讼制度、团体诉讼制度和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概观设想,以期能够对法制的进步与完善有所裨益。关键词: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现代型诉讼;判决效主观范围;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