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与国家
马克思 民主制是国家形式的真理(节选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恩格斯 国家与氏族的不同(节选自《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毛泽东 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促进(节选自《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柏拉图 洞穴比喻(节选自《理想国》)
亚里士多德 多数人执政与少数人执政(节选自《政治学》)
西塞罗 法律根植于理性(节选自《国家篇法律篇》)
阿奎那 各种类型的法(选自《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马基雅维利 论市民的君主国(节选自《君主论》)
洛克 个人的权力(节选自《政府论(下篇)》)
孟德斯鸠 国家的三种权力(节选自《论法的精神》上册)
边沁 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节选自《政府片论》)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防备权力的扩张(选自《联邦党人文集》)
黑格尔 意志的纯无规定性(节选自《法哲学原理》)
托克维尔 美国社会从民主政府获得的真正好处(节选自《论美国民主》)
密尔 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节选自《代议制政府》)
戴雪 宪法与宪典之区分(节选自《英宪精义》)
卡多佐 司法过程的四种方法(节选自《司法过程的性质》)
凯尔森 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节选自《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丹宁勋爵 侮辱法庭(节选自《法律的正当秩序》)
伯尔曼 路德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节选自《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节选自《正义论》)
张君劢 治者与被治者(选自《民国宪法十讲》)
龚祥瑞 宪法的作用(节选自《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扩展阅读
二、法与人权
马克思 论犹太人问题(节选)
耶林 为权利而斗争(节选)
贝卡利亚 刑讯(节选自《论犯罪和刑罚》)
伯恩斯 法律上的同等保护:什么含义?(节选自《民治政府》)
詹宁斯 集会自由(节选自《法与宪法》)
伯林 两种自由概念(节选自《自由论》)
大须贺明 环境权与利益衡量(节选自《生存权论》)
唐纳利 人权的来源(节选自《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
艾伦 剩余自由与基本自由(节选自《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
弗莱纳 学校和教育中的人权(节选自《人权是什么》)
拉兹 抵抗权?Ⅱ.良心抵抗(节选自《法律的权威》)
波尔 妇女的权利:妇女的利益?(节选自《美国平等的经历》)
萧公权 说言论自由(节选自《宪政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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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与社会
卢梭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节选自《社会契约论》)
西耶斯 论特权(节选自《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
韦伯 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及其一般条件(节选自《韦伯作品集·法律社会学》)
埃得希 法律的实用观念(节选自《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庞德 文明和社会控制(节选自《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克拉马德雷 司法与政治:判决与情感(节选自《程序与民主》)
富勒 法律作为有目的的事业和法律作为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节选自《法律的道德性》)
伯尔曼 一种世界秩序发展中的法律与宗教(节选自《法律与宗教》)
福柯 惩罚的温和方式(节选自《规训与惩罚》)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回应型法(节选自《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昂格尔 超越现代社会的法律:两种可能性(节选自《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埃里克森 无需法律的秩序(节选)
费孝通 无讼(选自《乡土中国》)
瞿同祖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选自《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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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与经济
马克思 商品交换与平等自由(节选自《政治经济学手稿(1857—1858)》)
哈耶克 经济政策与法治(节选自《自由秩序原理·上》)
科斯 产权、市场与法律(节选)
罗尔斯 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节选自《正义论》)
萨缪尔森 市场失灵、政府管制与法治(节选自《经济学》)
布坎南 征税权与宪法(节选自《宪政经济学》)
诺思 合约实施的制度演进(节选自《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波斯纳 刑罚的经济分析(节选自《法律的经济分析·上》)
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何以重要(节选自《制度经济学》)
陈志武 政府穷民间富催生民主与法治(节选自《金融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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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