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必须不断主动适应科学技术的新发展、新要求。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知识社会、信息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科技发展的社会条件和社会需求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尤其是技术科学、检测手段和实验室的发展,涌现出大批技术先进、方法可靠和精密度高的检测、检验的技术方法运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领域。要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鉴定的制度功能,一方面依赖于科技创新发展的牵引和支撑,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现有技术的充分运用。这需要对现有技术发展及潜力的认识,注重技术发展及其综合集成的能力和潜力,以及在可预见程度上对技术开发利用的能力和潜力。同样,随着各种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最终成为法律问题,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最终都表现为法律关系;随着司法活动中遇到的各种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涉及的学科专业门类和知识领域越来越广泛。在当今时代分工高度专业化和更加广泛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背景下,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共享科技发展的新成果,依靠科学技术为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科学保障和技术支撑,已成为当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