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问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悬而未决的“疑难杂症”之一。作为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任何一个司法机制中的法律适用都涉及了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安排、实践运作以及背后的法律理念,具备“准司法性”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也不能独善。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必须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包括具体制度安排与发展、实践运作以及背后的法律理念的wTO司法机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WTO司法体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肯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质的基础之上,首先分析了有关该问题的两大学说:自足说和开放说。自足说强调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适用WTO涵盖协议,而开放说则主张一般国际法规则可以在WTO司法体制中获得适用。在简要介绍了两大学说的主要学术观点后,《WTO司法体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分析了两派学说之间的)中突实质,认为两种学说的分歧实质上是对WTO法律体系属性的不同看法,由此对法律适用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实际上,两派学说均未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法律渊源与法律适用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在一个司法体制中,或者说,在代表一个法律体系的司法体制中,该法律体系的法律渊源与该司法体制所适用的法律并不是完全等同。第二,该司法体制适用的法律是否仅仅局限于实体法的适用问题,是否应该包括程序法的适用问题。实际上,程序法律规范一样涉及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派学说的争论带有一定“伪争论”的色彩。首先,两派学者并没有对“自给自足”这个术语给予清晰的界定;其次,对“法律渊源”一词各持己见,甚至出现了所谓的WTO法的严格渊源、广泛渊源、解释性渊源等生造词汇,而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去给法律渊源下定义,本末倒置;再次,何谓法律适用也没有明确界定,对出现在WTO司法体制中的各种带有法律性质的素材、文件的身份无法给予准确的定位,导致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两个概念反复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