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中心主义总的特点是将财产法置于民法的首要地位,将财产法作为民法的主干内容,且习惯予将某些专属于财产法领域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运用i非财产法领域。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体系受到财产中心主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我国一些学者在设计民法体系时也反映出财产中心主义的倾向。为克服财产中心主义的消极影响,发挥民法作为私法一般法、市民社会基本法、民事生活“宪法”的作用,受费孝通先生“差序格局”理论启发,笔者建议我国民法可考虑采取同心圆模式的结构体系,民法各部分依次为人法、家庭法、组织法、市场法。须说明的是,《财产中心主义之反思与民法体系之构想》提出同心圆模式民法体系,既无心、无力挑战主流观点和学界通说,也绝非妄想将传统民法体系推倒重来,而只是试图从另外一种视角来观察和解读民事生活,希望能够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建构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