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2 律师事务所服务业务的特点
1.3 我国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演变
1.4 当前律师事务所涉及的主要税费
1.5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特点
1.6 合伙律师事务所纳税环节、纳税人及税种分析
1.7 合伙律师事务所办案费用的扣除方法
1.8 律师事务所纳税管理面临的现实考虑
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律师事务所应对技巧
2.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2.2 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2.3 本次“营改增”中,对律师事务所纳税人如何规定
2.4 如何判断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2.5 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规定的非营业活动有哪些
2.6 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2.7 与律师行业密切相关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如何规定
2.8 试点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纳税人)如何分类管理
2.9 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2.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实施纳税辅导期的管理
2.11 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应税服务销售额如何确定
2.12 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特定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如何确定
2.13 律师事务所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扣除有何规定
2.14 律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涉及的差额征税政策有哪些
2.15 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扣除凭证管理有何要求
2.16 律师事务所应税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2.17 代开发票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2.18 律师事务所如何确定计税方法
2.19 律师事务所中止服务或给予折扣如何处理
2.20 律师事务所进项税额的抵扣与抵扣凭证有何要求
2.21 律师事务所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项目包括哪些
2.22 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认证的时限有何要求_
2.23 律师事务所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项目包括哪些
2.24 律师事务所律师私车公用或车辆租赁费如何计税
2.25 律师事务所的汽油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等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2.26 律师事务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之情形如何处理
2.27 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领购
2.28 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2.29 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及红字冲销有何规定
2.30 律师事务所试点实施日前业务发生折扣与折让或应税服务退回有何规定
2.31 律师事务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税务风险
2.32 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税务风险
2.33 律师事务所增值税发票如何鉴别
2.34 一般纳税人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2.35 小规模纳税人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第三部分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税务处理技巧
3.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义务规定
3.2 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3.3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的计税方法
3.4 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对合伙律师税负的影响分析
3.5 查账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分析
3.6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分配
3.7 合伙律师事务所资产的税务处理
3.8 合伙律师同时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3.9 合伙律师或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税
3.10 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如何缴税
3.11 律师收取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如何处理
3.12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如何处理
3.13 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租赁、修理费用如何扣除
3.14 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的净损失如何处理
3.15 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3.16 合伙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及律师事务所为合伙律师购置房屋、车辆等有何规定
3.17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何变化?具体如何填报
3.18 合伙(出资)律师的月度(季度)申报表如何填报
3.19 合伙(出资)律师的年度汇缴申报表如何填报
3.20 查账征收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