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经过多年的磐涅,已经拥有了法律制度体系雏形,但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是“舶来品”且发展迅猛,以致实务中未能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区分对待,并建立系统化的法律制度。 本书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入手,追溯了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化的发展历程,剖析其法理属性,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系内涵统一,外延不断拓展、演化的开放性制度体系。基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形成的特殊历史路径,建议在既有的本土法律环境下针对三种类型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牌照化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据其外溢性不同将其区分为: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股权基金、进行产业整合的并购基金、对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金融产品组合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不同的监管标准,在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的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溢性进行有限规范。同时,对于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法理属性而产生的基石性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包括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质的规范;明确自由选择组织形式和统一化治理结构;规范管理人责任;建立投资人保护制度。 本书旨在构建有限多层次监管与基石性制度相结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提供明确法律路径的同时,为金融市场及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预留空间,清晰政府与市场两股基本力量的边界和定位,以期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土化、成熟化,促进该产业在我国快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