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阶级社会中,私有财产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的必然延伸,也是生命权与自由权的一种保证。著名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有一个重要的政治观点就是:“政治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私有财产,没有财产权就不可能有正义。”[1]百姓对国家政治的最大热情就是源自他们对自己财产权的享有而表现的终极关怀,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仍离不开对私有财产权的价值认可和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形式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私有财产权保护写入宪法,而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先后出台,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崛起。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环境并不乐观,I'n-J题的关键不在于私有财产法律体系尚有不健全不完善之虞,.而在于既有的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未能在现实中得到彻底的贯彻和落实。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1]如果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2]“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尤其是。也就是从这个初衷出发,笔者选择从宪法实施的视角来研究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这个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