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法院体制改革研究》(2003年)、《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2005年)之后,这是我所写的第三本学术专著。 “审判终极性:路径与体制要素”一一这个题目下的写作是在近年来我对于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总体状况、纠纷解决方式间关系、诉讼活动的体制要素观察与思考的推动下进行的。在这本书中,我提出两个基本概念:审判终极性、审判终极的协力纠纷解决机制。 “审判终极性”一词表达的是一种可欲的价值追求。审判终极在我国并非诉讼原则,也尚未完全构成我国审判的基本特性,目前仅仅是理论探讨,一种学界倡导的可欲的价值追求。“审判终极性”一同比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终极性能更准确地表达出我们正在探索的这种价值追求所处的状态。审判终极性在内涵界定上汲取与融合了关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终极性界定的合理阐释。审判终极性所要表达的基本内涵实质上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功能性期待。就民事纠纷解决程序而言,审判终极性有三方面的内涵:第一,审判终极性是指法院审判具有对民事纠纷的普遍回应能力,即无论有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初始纠纷,还是经过非诉讼的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之后的后续争议都可以在法院的审判程序中获得回应。所谓获得回应,是指在能够获得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