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重点分析了云南、贵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四川西北部藏、彝、羌等民族集中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对云南、贵州、四川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15个州市的22个乡镇进行了调查。为了便于比较分析,调查点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民族聚居乡镇和村寨。当前西南民族地区基层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类型有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和非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国家纠纷解决机制有:①国家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具体是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②国家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具体由三级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所等组成。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现状是:①基层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有较为完善的体系;②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化得到加强;③办公条件得到改善,经费投入有所增长,从业人员地位得到提高;④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得到适当承认和吸收;⑤西南民族地区在纠纷解决机制选择偏好上受到民族性、地域性、经济类型和纠纷种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有:①指导思想上存在工具主义、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问题;②纠纷解决机制设置繁杂和重复;③政治投机主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④纠纷解决具有压制性和投机性;⑤司法体系和调解组织存在审判调解化和调解审判化的倾向;⑥由于纠纷解决机制庞杂,当事人使用不便,易作出投机性选择;⑦过度的行政化导致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认同度降低;⑧众多纠纷解决机制在少数民族群体中认知度较低;⑨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不明确;⑩基层调解组织中人员职能、配置、选拔难以适应调解机制运行的需要。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应遵循如下原则:①增强民间社会的自治性;②改变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理念;③处理社会纠纷时用法律意识替代政治考量;④重新定位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功能;⑤抑制行政力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影响;⑥在少数民族社会纠纷解决中贯彻民族政策;⑦在遵循相应原则下对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风俗习惯有限认可。在路径与措施上:①合理定位不同性质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功能;②限制设置纠纷解决机制种类;③提高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公正性;④减少基层调解组织中调解人员的数量,增加专业人员;⑤调解人员选拔上重视经验和人品等素质;⑥有限承认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⑦聘请少数民族中特定人士参与纠纷解决;⑧纠纷解决过程中有选择地承认一些民族传统纠纷解决形式与仪式;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纠纷解决机制法》,以规范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及其关系。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对西南少数民族社会治理有重要作用,表现在:①可以适应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和纠纷解决中地方性、民族性等因素的需要;②有利于西南民族地区纠纷的有效解决;③有利于保障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④实现国家对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