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商标的分类]
[如何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
[如何界定计算机软件商品商标的使用?]
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条 【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共有商标]
第六条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第八条 【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解决“傍名牌”的问题?]
第十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地名可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
第十一条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前提条件]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如何看待驰名商标的个案效力?]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第十五条 【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与普通的商标如何区别?]
[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如何区别?]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办理原则]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
[为什么要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进行强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会员的管理】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的另行提出】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的重新提出】
[为什么注册商标改变标志后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优先权及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 【初步审定并公告】
[初步审定]
[公告]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和修正】
第三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第三十二条 【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在先权利的例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商标异议和商标的核准注册】
[异议]
第三十四条 【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第三十五条 【商标异议的处理】
[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有关决定的生效及效力】
第三十七条 【及时审查原则】
第三十八条 【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条 【续展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程序]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