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在内容上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民法宏观认识论、民法总则论与民法实践论。对民法宏观认识论,《民法总论》设一编加以论述。该编设“民法的概念、性质及在法体系中的地位”、“民法的本体”、“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四章,分别从民法的实质理性(第一章)、形式理性(第二章)、立法精神(第三章)、法权模式(第四章)等四个方面揭示了民法。按本人现在的认识,《民法总论》对民法的宏观分析并非全面。例如,对民法概念的分析,本书仅从调整对象理论出发做了一些分析,而且对调整对象理论的形成、发展及在立法上的规定尚缺历史的分析与梳理。其实,对民法概念,除可以从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出发进行分析外,还可以分别从公、私法划分理论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加以分析。对后两方面的分析,本人虽有相当文稿,但基于本书篇幅的限制,未能纳入。作为这一遗憾的弥补,本书只在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中,以“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自治法”为题,提出了分析结论,但并未展开分析。再如,对民法立法精神的分析,仅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够的,尚需分析民法的本位、民法的伦理、民法的价值诉求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