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绪 论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商标主管部门】
第三条【注册商标及其分类、保护】
第四条【商标注册】
第五条【注册商标共有】
第六条【商标强制注册】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商品质量】
第八条【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
第九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原则】
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及显著特征的取得】
第十二条【三维标志商标的限制】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认定】
第十五条【禁止恶意抢注】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核定使用范围之夕h需另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改变标志需重新注册】
第二十五条【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规则】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说明或者修正】
第三十条【驳回申请】
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
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
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程序和核准注册】
第三十四条【驳回申请的救济程序】
第三十五条【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决定的生效时间、权利取得时间及其效力】
第三十七条【及时审查】
第三十八条【更正】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有效期】
第四十条【续展手续】
第四十一条【变更】
第四十二条【转让】
第四十三条【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无效程序】
第四十五条【违反相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无效程序】
第四十六条【无效审查决定、裁定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商标使用】
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撤销】
第五十条【一年内不予核准】
第五十一条【违反强制注册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不当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撤销决定的救济程序】
第五十五条【撤销决定的生效及其效力】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保护范围】
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将商标用作企业字号】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第六十条【商标侵权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商标侵权的查处和司法移送】
第六十二条【工商部门的职权及中止查处】
第六十三条【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
第六十四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诉前临时措施】
第六十六条【诉前证据保全】
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七十条【工商部门的内部监督】
第七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费用】
第七十三条【施行日期及效力】
第三部分 附 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
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关于商标异议制度
关于商标审查时限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有关内容简介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一)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二)
部分专家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法院系统的同志和一些商标代理组织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部分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及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上海、浙江调研情况简报(一)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上海、浙江调研情况简报(二)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