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活动日益频繁,功能日益扩大。在与有 关的国家和私人进行交往时,国际组织不得不经常面对自身是否享有司法 管辖豁免和如何在国 内法院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国际组织豁免问题曾作 为“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研究的一部分,停留在国际法委员会的日程 上长达30年之久。但1992年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暂时搁置对此问题的编纂 工作。近年来不少国际法学者和部分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开始重新考虑并 呼吁继续展开和深化 对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问题的研究。鉴于此,李赞的《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就国际组织的 司法 管辖豁免,即国际组织在国内法院是否享有豁免和如 何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进行研究。 《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主要从国际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两方面加以论证。合法性即指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 正当性即指国际组织 通过其司法管辖豁免的职能性限制、强制性放弃和任 择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国际组织与成员国关系的平衡。期望通过对国际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问 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理论探讨,能为该问题的学术研究 、国际缔约甚至有关国内立法和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本书试图得出如下两个 结论。 一、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 。关于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性质,争论主要集中在绝对性与限制性上 。世界上没有不受限 制和约束的权利。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权也不能 例外,它同样是一种受到限制或制约的权利。国际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是为了保证国际组 织不受成员国干涉,以独立履行职能和实现其目的。在国家主权权力面 前,司法管辖豁免是保护国际组织免受干涉的重要法 律机制。对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首先来自其建立在职能必要基 础上的理论依据。从 国际组织豁免的职能性特征来看,它是一种受到职能 限制的豁免,并非绝对的。其次,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放弃豁免的 义务,这是对国际组 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制度性约束。国际组织一旦放弃豁 免,那么,组织及其人员将与其他私人一道,成为国内法院的审判对象。这将有力地约束组织 及其人员的行为,严格要求在其职能必要的范围内行 事。 二、司法管辖豁免是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制 约与平衡的机制。国家与国际组织是一种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关系。这种法 律关系是通过私人权 利与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之间实现某种平衡的制度 性安排而得以体现的。这种制度性安排包括豁免的强制性放弃和任择性 争端解决机制。国际 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是一般原则。但实际上,为了 平衡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关系,司法管辖豁免总是存 在着很多制约。这些 制约机制的存在,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国际组织在享有 司法管辖豁免以履行其职能时可能滥用其豁免,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国家 在行使司法管辖权以 限制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时矫枉过正。这是由国 家与国际组织的现实关系所决定的。在一个依然是由主权国家主导的国际 社会里,既要保证国 际组织有效履行职能,实现其宗旨与目标,又不能过 分损害国家的主权,因此,保持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平衡状态是维持和 促进正常国际关系的 重要环节。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与平衡是相 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对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进行限制有助于实现组 织与私人权利之间的 平衡,实现国际组织与私人权利的平衡是对司法管辖 豁免进行限制的理由和结果。 本书在论证过程中力争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理论建立在比较牢固的实践基础之上。一方 面,本书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国际和国内法院都曾对有关国际组织司法管 辖豁免问题作出过大 量的判决或提供过咨询意见。文中涉及的相关国际和 国内案例至少达到158个。案例的大量运用使论证过程具有了坚实的实 证基础,有关论点获 得了丰富的实践支持,说服力明显增强。另外,本书涉及的国际组织超过 161个,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全球性和区域性、普遍性 和专业性、政治性和经济性等各类组织,基本涵盖了目前世界上重要的政 府间组织。同时,以 联合国系统的各类组织为重点研究对象,兼顾其他各 类国际组织,这样就使得论证过程重点突出,同时兼具普遍性和代表性。 二是理论创新点较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一方面,以往学者们论述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性质时,大多通过 与国家豁免进行类比 和从强调人权保护的角度进行论证。前者容易忽略国 家与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差异性,后者却是必要而非充分的 理由。本书力图另辟 蹊径,从理论限制即职能性限制和制度限制即强制性 放弃豁免两方面进行论证,视角比较独特,论证逻辑显得更为严密,论证 结果具有较强的说 服力。 另一方面,本书率先或较早对国际组织司法管辖 豁免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详尽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这主要表现在:(1) 在论述国际组织司 法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时,除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外 ,还从有关学者论述、国际组织立场、条约本身、国内立法和司法等诸 多方面对相关的国际 习惯法展开充分论证,丰富了人们对该问题的理论认 识。(2)在论述职能必要作为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主要理论依据时 ,主张职能必要是决 定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范围的标准,亦即限制性 标准。详细论证职能必要理论在实践中如何决定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 主体及其行为的范 围,这对于厘清国际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实践情 况、引导成员国在实践中尊重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权和国际组织正确行 使自己的豁免权,以 及消除部分学者认为职能必要理论在实际操作中具有 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成见都具有积极作用。(3)在论述国际组织司法管辖 豁免的制度约束即 强制性放弃豁免机制时,从放弃豁免的法理基础和放 弃豁免的范围、标准以及方法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在学界 首次将国际组织放弃 豁免的问题纳入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性质和国家 与国际组织关系的宏观语境中予以阐释,对于国际法学者和有关实务工作 者认识国际组织放弃 豁免的理论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4)在论述 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平衡机制即争端解决方法时,在传统的谈判与 协商、仲裁、行政法 庭等方法之外,将有关国际组织的报告员制度和国际 金融组织的协查机制纳入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下的争端解决体系,使得 与国际组织豁免有关 的争端解决方法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善。另外,在 论述解决国际组织职员争端和其他有关私法争端时,主张在一定条件下适 当发挥国内法院的积 极作用。一般认为,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就是为了 使国际组织免受国内法院的审判,因此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与国内法院 行使司法管辖权是相 冲突的。但本书主张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国内法院的作 用对于国际组织履行职能和实现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力争注释规范和充分发挥注释的功用,将几 乎所有说明性、补充性、介绍性和辅助性的内容放人注释之中,尽量使正 文精练、论述集中、 结构紧凑、重点突出。因此,本书的注释占有较大篇 幅。注释与正文一道构成本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