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必然涉及一个系统的机制问题。民国时期,外受西方文化的熏陶,内受封建观念的束缚,政局变换多变,经济发展不稳,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之下,民事纠纷呈现新的特点。它不仅阻碍了经济发展,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民国各届政府采取措施立法定制,选用调解、和解、诉讼及仲裁等多种方式,努力构建解决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去“解决”。而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的背后都有着完备的制度做支撑,民国政府除了进行细致的民事立法,确认许多民间习惯之外,还将判例、法理、甚至党义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规范。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表现出了自己的特色。民国时期矛盾纠纷解决的历史表明:既要考虑国家制度的安排,也要考虑民间力量的作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民国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意义非凡。然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局限性,我们在借鉴参考其合理成分的同时,也应对区别对待其不足的地方,用历史的眼光去审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