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的崭新理论,从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统合规制的角度,提出构建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市场的,涵盖金融商品销售环节和金融纠纷决机制的横向统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制体系。确定金融消费者为金融法的核心主体,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为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法和金融法学的理论重构奠定基础,并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第一次系统而全面地对境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进行比较法上的大规模制度和实证考察研究,并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以FOS制度为核心的分阶段分步骤的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和设想。FOS制度充分结合调解和仲裁的优势,是现代社会创新型的ADR机制。并提出为进一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出逐渐将申诉专员制度(ombudsman)推广到医疗、土地建筑、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纠纷解决,减少我国社会普遍存在并不断升级的上访压力,使得社会矛盾得到分流疏通、合理解决,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