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是依法成立的、从事与公益相关的事业、利润不在所有者(缔造者和经营者)中分配的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的存在弥补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但它本身也是“不自足”的,所以政府、经济组织和第三部门应互为补充、共同存在。我国多次政府改革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我国现有法律内容的限制性规定;法律层次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对第三部门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以及法律内容和技术存在缺陷等原因制约着第三部门的发展。同时第三部门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引起了人们对这类组织的法律地位的讨论,特别是对一些行使公权力的第三部门的法律行为,目前学术界对哪些是公行为,哪些是私行为提出了疑问。我国目前的“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又严重制约着第三部门的发展。《第三部门及其法律问题研究》在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第三部门法律制度的构想:(一)通过制定《结社法》、《第三部门法》和完善单行法律及相关法律来完善我国第三部门的法律规定;(二)法律赋予第三部门制定规章权、审查会员资格权、纪律处分权等应归为公法行为,对于第三部门的人事关系、财产管理、提供服务的行为和福利设施的行为应认定为私法行为;(三)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管理应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并辅以媒体和捐赠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