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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定 价:¥28.00

作 者: 刘东根 等主编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考试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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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55121 出版时间: 2013-1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148 字数:  

内容简介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司法考试的实战。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作者简介

暂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第1-118条)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16条)
第9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13条【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
第二章  管辖(第17-38条)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18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23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4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5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6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27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8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9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33条【专属管辖】
第34条【协议管辖】
第35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36条【移送管辖】
第37条【指定管辖】
第38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39-43条)
第40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41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章  回避(第44-47条)
第44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46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47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48-62条)
第一节  当事人
第48条【诉讼当事人】
第51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52条【共同诉讼】
第53条【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5条【公益诉讼】
第56条【第三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57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59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62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证据(第63-81条)
第63条【证据种类】
第64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第65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69条【公证证据的证明力】
第72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73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76条【鉴定程序启动】
第78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81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82-92条)
第一节  期间
第82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83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85条【直接送达】
第86条【留置送达】
第八章  调解(第93-99条)
第97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第98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99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00-108条)
第100条【诉讼中保全】
第101条【诉前保全】
第106条【先予执行】
第107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09-117条)
第109条【拘传的适用】
第112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116条【拘传、罚款、拘留的程序】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118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119-223条)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19-156条)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119条【起诉条件】
第122条【先行调解】
第123条【立案期限】
第124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127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第132条【当事人的追加】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134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第140条【合并审理】
第143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4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5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第146条【延期审理】
第148条【宣告判决】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150条【诉讼中止】
第151条【诉讼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154条【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157-163条)
第157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162条【小额诉讼】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164-176条)
第164条【上诉的期限】
第168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170条【二审裁判】
第171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172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176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177-197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77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178条【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180条【审限】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181条【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187条【管辖与申请】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191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194条【申请与管辖】
第195条【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198-213条)
第198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199条【受理再审的法院】
第200条【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事由】
第201条【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
第202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204条【对再审的审查和审理法院】
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206条【原裁判执行的中止】
第207条【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208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214-217条)
第214条【支付令的申请】
第216条【审理】
第217条【支付令的异议】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218-223条)
第218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第220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222条【除权判决】
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224-258条)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224-235条)
第224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
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第229条【委托执行】
第230条【执行和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236-240条)
第236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第237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第238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241-255条)
第242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243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244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252条【对行为执行】
第253条【迟延履行】
第255条【对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256-258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59-284条)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第259-264条)
第263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264条【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
第二十四章  管辖(第265-266条)
第265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266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第267-270条)
第267条【送达方式】
第268条【答辩期间】
第269条【上诉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第271-275条)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第276-284条)
第276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277条【司法协助途径】
第280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281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282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283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章  送达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第1-9条)
第2条【适用范围】
第3条【仲裁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5条【或裁或审原则】
第9条【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10-15条)
第10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14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仲裁协议(第16-20条)
第16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17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18条【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19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20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21-57条)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28条【财产保全】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34条【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第37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及例外】
第49条【仲裁和解】
第50条【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处理】
第51条【仲裁调解】
第53条【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55条【先行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第58-61条)
第5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61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第六章  执行(第62-64条)
第62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63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64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65-73条)
第八章  附则(第74-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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