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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

定 价:¥48.00

作 者: 尹正友 主编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考试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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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55169 出版时间: 2013-1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343 字数:  

内容简介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司法考试的实战。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作者简介

暂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第1至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至71条)
第一节  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及最低限额】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1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5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6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38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1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
第45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8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4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2至76条)
第72条【股权转让】
第73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
股权】
第75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7至125条)
第一节  设立
第78条【设立方式】
第79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1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4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5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91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2条【股本的抽回】
第94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5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111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3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6至146条)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142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3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7至153条)
第147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2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3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154至163条)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164至172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3至180条)
第173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4条【公司合并】
第176条【公司分立】
第177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8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80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1至191条)
第181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3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4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6条【催告债权人】
第187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2至198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199至216条)
第十三章  附则(第217至2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第1至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14至59条)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54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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