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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品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

美国商品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

定 价:¥168.00

作 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译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法律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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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49960 出版时间: 2013-10-01 包装: 软精装
开本: 16开 页数: 475 字数:  

内容简介

  《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美国商品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CommodityExchangeAct,CEA)是美国期货市场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制定相关规章(CFTCRegulations)的法律基础。CEA规范了期货市场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交易设施、结算系统、市场参与者和市场专业人士在内的所有主体的行为,以及相关的投资工具,其目的是通过建立高效的法律体系,威慑和防范市场价格操纵或任何扰乱市场诚信的行为,确保财务完整性并避免系统性风险,保护所有市场参与者免受欺诈或其他不良行为或滥用客户资产行为的影响,促进负责任的创新和交易所之间、其他市场之间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

  总译校:吴志攀,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法律总顾问,兼任北京大学亚太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美国艾森豪威尔基金会学者。出版《金融法概论》、《国际金融法》等十余部专著。审校人员: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翁小川,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研究员、美国耶鲁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冠名研究员(2011~2012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公司与证券法律博士。翻译人员:瞿乃明,法国巴黎高等翻译学校翻译学硕士、法国巴黎第九大学国际企业管理硕士、台湾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优笔客翻译中心总经理。主要翻译作品有《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国证监会2011年年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自身组织与通用规章》、《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法规汇编》、《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等。艾飞,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7年通过中国司法考试,北京优笔客翻译中心质量经理。主要翻译作品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自身组织与通用规章》、《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等。周舒诞,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上海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翻译学硕士、中山大学中文系中国语言文学学士,现任国际律师事务所伦敦总部美国税法律师。主要翻译作品有《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自身组织与通用规章》。刘宁,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和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各类中国及美国有关公司并购、股份转让、中国外商投资、中国境外投资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等方面的法律业务。董雷召,天津外国语大学英美文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律硕士,2005年通过中国司法考试,北京优笔客翻译中心专职译者。主要翻译作品有《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和《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等。

图书目录

第1条 简称
第1a条 定义
第1b条 财政部部长授予外汇互换和外汇远期豁免于“互换”定义时的要求
第2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的责任;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州际商业交易
第3条 认定及宗旨
第4条 对期货交易和外国交易的监管
第4a条 过度投机
第4b条 旨在进行欺诈或误导的合约
第4b一1条 执法权
第4c条 禁止的交易
第4d条 禁止未注册的期货经纪商或介绍经纪商进行交易;处理客户收入时的应尽义务;避免重复监管的规则
第4e条 禁止未注册的场内交易商或经纪商进行交易
第4f条 注册和财务要求;风险评估
第49条 报告和记录保存
第4h条 禁止谎称为注册实体会员
第4i条 对达到或超过交易限额的交易进行报告;账簿和记录;现货交易和受控交易
第4条   限制在指定合约市场和注册衍生品交易执行设施对证券期货产品进行双重交易
第4k条 期货经纪商、商品基金管理人和商品交易顾问的业务相关人的注册;失格披露要求;业务相关人的豁免
第41条 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管理人;国会认定
第4m条 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管理人对邮件或其他州际商业手段或工具的使用;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4n条 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申请;到期和续展;记录保存和报告;披露;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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